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栏目: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20

(闽委发〔2017〕18号)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也是“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重大民生工程,必须始终刻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末,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与2015年末相比,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下降6%。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奖惩等措施,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精神文明、综治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党委组织部门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察内容。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社会化宣传范畴。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纳入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对下级政府每两年巡查一次,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巡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分级分类管控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应明确管控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五)厘清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清单须征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并经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及时调整修订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落实到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规定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对新业态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前,各级政府应及时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国有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情况。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安全生产挂钩制度。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管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对同级安全生产单列考核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定安全生产绩效奖励办法,对年度评为优秀、良好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奖励。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部门主要领导依照清单内容述职报告,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好督查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追责问责手段,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负有重大责任的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由属地政府为主核查认定的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三、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八)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监管任务重的部门要确定机构和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九)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在行业规划、资源配置、许可审批、产业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行业准入条件审核转报等方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理顺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十)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到2018年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专门人员。村居应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

  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十一)健全法规规章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建设,实施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适时修订职业健康条例和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规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严格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统筹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省级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

  (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现“一趟不用跑”或“最多跑一趟”。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体系,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安全生产行为梳理成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安全红线。要依据负面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第三方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法治化、社会化。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计划和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监管工作量、安全生产形势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应急救援用车保障办法,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职内容、责任边界、失职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结构,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录用标准,优先选调矿山、化工、金属冶炼、职业健康、法律等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果评估,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

  五、健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十八)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将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将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作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落脚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材等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将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更名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中心,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体制。

  全面组织实施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整体方案,经信、教育、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安监、海事、煤监、能源监管、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研究制定省级安全风险辨识标准规范、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控。依托“数字福建”,建设省、市、县、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对全省所有风险源的在线监测、风险预警、应急联动,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发生前,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到2018年底,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森林火灾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标准规范、管控制度基本完善,全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基本建成;2020年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标准规范、管控制度健全,实行在线管控和风险预警,建成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基本实现信息实时传递、远程指挥调度、远程会商协调。

  (十九)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积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意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建立与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统一信息数据标准,规范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程序,实现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流程、全覆盖的动态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十)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对安全生产风险确定红、橙、黄、蓝4个风险等级并登记建档,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风险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动态评估、实时预警和预防预控机制,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危险源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并录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城市建设,在市县两级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综合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分布图。根据不同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加快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点布点规划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二)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采取政策引导、企业主导、政府补贴等措施,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加强矿山关闭及关闭后的管理,分类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正常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和非法违法开采矿山按关闭标准治理到位。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进入化工园区的规定,全面推进化工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搬迁或转产、关闭退出工作,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行“一图一卡一册”。深化油气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三)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健全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确定部分综合性医院作为职业病治疗机构,县(市、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应满足需要,鼓励发展民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提升职业病治疗和监管执法技术支撑能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告知、项目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配齐配强人员,提高现场救援组织协调能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完善省、市、县和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区域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强化监测预警、信息沟通、预案修订、队伍和物资统一调配,实现跨区域协调联动和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实施等工作,加强政企间预案衔接,确保预案科学实用管用。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把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成为应急救援骨干力量,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对现有救援队伍进行必要整合,加强政府领导下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推进区域性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以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动企业、社会化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形成结构合理、互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进一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重点装备物资集约化应急储备库,形成以应急物资储备库和社会资源为支撑、企业储备为补充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的技术优势,探索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由政府统一领导、专业部门主导技术方案、专业队伍救援、专业人员参与指挥制度。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落实应急现场监测、专家咨询与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规范事故现场救援管理程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应急演练的协调指导,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强化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导的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先期处置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十五)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工作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工作负总责。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鉴定中心,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健全完善保障服务体系

  (二十六)完善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支撑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以安全生产领域龙头企业为主,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矿山、危化、交通等高危行业的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建设一批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引导各类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机构、市场化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支持安全技术装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减免和企业研发分段奖励等财税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结合实施智能制造,综合运用财税、产业和金融等政策,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实施“互联网+安全生产”工程,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和防控事故对策研判,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制定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构建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 “一张网四平台”,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升重特大事故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十七)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保障体系,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健全安全生产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八)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安全生产专项服务,逐步交由安全生产社会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明确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退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将责任保险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预控的实施办法。根据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注册)的保险费率,分行业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依法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专项用于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预控。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工伤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保险费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安全生产守信激励机制,充分运用多种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诚实守信。

  (三十)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必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强化公益宣传,加大公开曝光安全问题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力度。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三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投入、院校支撑的三方合作机制,多元化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精练、多层次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管理和科研队伍。鼓励高等院校根据需求设立以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为特色的专业或扩大现有专业招生规模,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短期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专业人才。进一步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智力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全面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