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中央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健全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部门和岗位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溯制度,实现安全管理过程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追究,违规违章要问责。加强“应知应会”内容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一线员工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生产从“全员参与”到“全员履责”的转变。要强化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业务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就覆盖到哪里。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和风险防控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涉及矿山、石油石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军工生产危险品、核电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要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要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从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有效管控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整改评估制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效果。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入企业全面管理体系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全过程强化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新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强化安全保障能力。
四、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涉煤中央企业要认真抓好《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对标整改,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涉及非煤矿山的中央企业要针对透水、火灾、中毒窒息、坍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特点,精准实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完成地下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中央企业要扎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和特殊作业安全风险摸排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等重点工作,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按期完成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建筑施工领域中央企业要加强高空施工平台、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做好防坍塌、防高处坠落工作;加强分包商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企业要严格上岗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加强车、船、飞行器等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电力行业的中央企业要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能力、关键敏感设备管理能力和防人因失误能力,要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突出对老旧设备的日常监管,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涉核中央企业要开展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的事故风险分析、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分析,确保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本质安全。其他行业领域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抓好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要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各项要求,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控水平。中央企业要加大对粉尘、化学毒物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力度,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施、强化职业健康管理,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有效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和噪声聋等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六、在改革发展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要确保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中央企业在合并、分立、资产划转、调整压缩管理层级时,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管理制度无缝衔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不下降。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中央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必须明确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出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有空当的现象。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要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能减少,安全生产标准不能降低,必须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生产经营。
七、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按照《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1号)要求的牵头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要求,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不断优化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人员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加快推进国家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应急救援基地等项目建设。与地方政府建立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加强应急联动,提高区域化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人才、技术、装备、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救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积极配合属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主动与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情况、(疑似)职业病病人等情况,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规范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九、加大责任追究考核力度,强化联合信用惩戒
严格事故责任查处,对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央企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将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情况,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的具体规定,严格处理。进一步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对中央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依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