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闽安监政法〔2011〕15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省属企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超资质、超范围从事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一、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考核发证,具体工作分工由各设区市安监部门依法确定,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
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应按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机构对培训工作负责。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应当使用优秀教材。优秀教材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评选。
第六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安全培训机构应保证参训人员符合参训时间。参训时间不足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八条 须参加培训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交工作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文凭、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基本资料。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对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材料进行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按国家安监总局制定考核标准实施,培考分离,实行计算机化考试。
国家安监总局尚未制定考核标准的,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根据培训大纲统一制定考试题库。
第十一条 一、二资质培训机构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考试工作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承担,审核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考试、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安监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15个工作日统一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训行业类别;
(二)参加培训人员基本资料;
(三)拟开展培训时间、地点;
(四)培训课程设计。
培训机构不得将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同一培训班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在接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组织考试决定,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并报送考核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在作出考试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准考证,准考证由安全培训机构代为送达参训人员。
第十五条 每个考室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标明考场情况并签名。
第十六条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考试成绩应当场告知考生;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当场补考一次。
未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向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申领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带至考场,当场启封。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考试机构应完成试卷评分工作,成绩不合格的,应在初次考试评分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并完成评分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在试卷评分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报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同时抄送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安全培训机构统一在政府网站上提出网上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接到发证申请起2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制证工作,并发至培训机构,由安全培训机构交由当事人。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
需要参加复审的,于证书到期前2个月按本办法第二、三章规定程序参加培训考试并报考核发证机关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再培训并经考核发证机关复审的,证书予以注销,并由考核发证机关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对考试申请材料、考场情况、试卷及考试成绩等资料按一人一档进行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应采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资格证书式样,注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类型、资格类型。
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申请换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7月1日起 施行,有效期3年。省安监局之前所发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