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

栏目:地方法规和规章 发布时间:2024-04-2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按照省、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专项方案的工作要求,厦门市建设局会同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编制了《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导则》,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可依据《导则》内容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以上《导则》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编制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提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建设和管理,己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导则执行;各区可结合当地政府、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导则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场、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设置于城中村的便民充电点不在本导则指导范围内。

  本导则中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本导则中的电动自行车场是指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棚);电动自行车库是指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独建或合建建筑物;充(换)电柜是指为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行集中充(换)电的柜体设备;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是指为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行集中充(换)电的建筑物。

  第四条  进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住宅小区、工厂园区、城中村等区域宜采用智慧道闸、电子标签等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充电。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宜占用设置于市政道路、交通道路等公共区域人行通道的通行宽度。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电动自行车库除应符合本导则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充(换)电柜设施除应符合本导则有关电气设施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导则第五章的规定。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鼓励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第十条  对于城中村等受场地、建筑等条件限制难以按本导则的规定进行设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替代性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设计方案应经专题研究论证后确定。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和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及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根据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的火灾特性配置适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在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可不单独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规定。确有困难或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简易自动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且应具备火灾探测报警功能,每个系统应配置不小于1吨备用水。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场、电动自行车库应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设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按工业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设施。灭火设施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并成对配置,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三章  电气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根据场所特点、负荷等级、安装环境和环保节能等因素合理选择充电插座、配电箱、充电柜、换电柜等电气设施。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同时具备限时充电、充满断电、异常诊断、异常自动断电、故障报警、防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总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应具备防雨防虫措施。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采用10A安全型插座,插座应自带过流保护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10个。充电箱每个末端插座的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1100W。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的电线电缆的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相关规定。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经常弯曲或者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明敷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线缆。

  第二十条  配电箱、充电插座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第二十一条  充电设施的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可穿金属导管(槽)、B1级塑料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选型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设置在室外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并加装防雨罩;设置在室内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场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场的主要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围护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场的构件、节点及围护的设计应考虑台风、地震、雷雨等影响。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电动自行车场的设置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款要求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1. 电动自行车场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且距电动自行车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

  2. 电动自行车场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该外墙上在位于电动自行车场上部设置挑出宽度、长度分别不小于电动自行车场宽度、长度的防火挑檐,防火挑檐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挑檐下方的外墙上无门、窗、洞口。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场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电动自行车场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且距电动自行车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场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宜大于12m,组与组之间间距不宜小于2m或设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防火隔墙。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场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阳遮雨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通风、排水通畅。

  第五章  充(换)电柜

  第三十一条  除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电动自行车库外,其他建筑或室内场所严禁设置充(换)电柜。

  第三十二条  充(换)电柜应成组布置,每组充(换)电柜的总仓数不宜大于36个,单个充(换)电柜的仓数不宜大于12个;相邻充(换)电柜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m。

  第三十三条  充(换)电柜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2m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三十四条  充(换)电柜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2m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三十五条  充(换)电柜应采用钢质板材等不燃材料制作的封闭式柜体。

  第三十六条  充(换)电柜应具备电气火灾监控功能,并对电流、电压、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七条  充(换)电柜应设置具有火灾自动探测、声光警报功能的火灾报警装置。

  第三十八条  充(换)电柜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宜同时具备手动和自动喷放两种启动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充(换)电柜的电池仓宜设置通风格栅或风扇。

  第四十条  充(换)电柜应具有可靠接地,且宜具备接地检测功能。

  第四十一条  充(换)电柜应接入运营或管理单位的控制系统,实时上传充电负载、故障监测、火灾报警等信息,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远程干预控制功能。

  第六章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

  第四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严禁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

  第四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严禁与民用建筑合建,独立建造确有困难的,可与单、多层工业建筑合建,但应设置在工业建筑首层,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第四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第四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第四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的承重构件及围护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第四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通风良好,严禁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其他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第五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五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配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电池热失控可能产生的气体类型进行选型。

  第五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宜具备火灾早期预警功能,可通过监控系统、充电管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进行火灾监控预警。

  第五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按严重危险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推车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等经试验验证有效的灭火设施。

  第五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设置水桶、消防手套等应急处置装备,水桶容积应能确保单个电池被水完全浸没,且不应小于50L。

  第五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5%。

  第五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七章  电动自行车库

  第五十八条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库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六十条  电动自行车库严禁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设置,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宜靠外墙布置并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第六十一条  直通电动自行车库的电梯,应在电动自行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电动自行车库分隔。

  第六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及门诊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电动自行车库可设置在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及门诊楼等的地下部分:

  1.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及门诊楼等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2.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及门诊楼等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六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符合下列规定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少50%;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第六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库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六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当电动自行车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第六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六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六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电动自行车库设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门装置。

  第六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时,除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车辆出口应在出口部位设置乙级防火门。

  第七十条  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第七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库内设置的充(换)电柜应符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且距离最近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第七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库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8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第七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库沿走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第七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库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

  第七十五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其他电动自行车库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第七十六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及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七十七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及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推车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等经试验验证有效的灭火设施。其他电动自行车库宜设置简易自动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或其他有效的灭火设施。

  第七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5%。

  第七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有条件的单位,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宜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八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八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电气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电工实施。

  第八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严禁用于停放电动汽车。

  第八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内集中停放、规范充电,严禁在消防车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含休息平台)、前室、楼道、电梯厅、门厅等公共区域及户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第八十五条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充电,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应一座多充,不应长时间过度充电,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第八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24h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2.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3. 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d。

  第八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定期发送宣传提示信息、组织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场所内停放、充电;

  2. 不得停放在疏散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 不得占用消防车道;

  4. 不得乱拉乱接充电线路,不得“飞线充电”;

  5. 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6. 电动自行车初起火灾处置及逃生方法。

  第八十八条  除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外,其他场所严禁在室内采用货架、货柜等形式进行电动自行车电池的集中充电。

  第八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对本企业运营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运营管理人,并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实行每日24 h不间断值班制度,室外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应实行每日现场巡查制度。

  第九十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柜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供配电系统、充电柜、换电柜的电力检修,检修作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第九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的员工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火灾报警、电池火灾应急处置方法等。